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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6:59     字体: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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