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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6:58     字体: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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