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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6:39     字体: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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