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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6:34     字体: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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