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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

发布日期:2023-11-08 16:26     字体: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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