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事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挪用防尘措施经费;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处罚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