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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事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08 16:42     字体:

行政处罚类事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192036

sxwsjddd@126.com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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