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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工伤待遇以及抚恤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30 18:27     字体: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材料:

从事精神卫生工作,因参与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

4、办理流程:

(1)行政给付对象或者所在单位、地区提出申请,或者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需要给付的情况。

(2)经审核后,符合给付条件的根据财政相关规定予以给付;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并说明理由。

5、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398-3835716

投诉电话:0398-383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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