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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发布日期:2023-08-30 18:12     字体: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章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申请材料: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3、受理范围及条件: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

4、办理流程:

(1)行政给付对象或者所在单位、地区提出申请,或者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需要给付的情况。

(2)经审核后,符合给付条件的根据财政相关规定予以给付;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给付并说明理由。

5、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398-3832077

投诉电话:0398-383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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