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陕自然资许不予决字〔2020〕第1号
三门峡市神州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陕县菜园乡双庙河安山岩矿采矿权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资料缺少生产规模为5万立方米/年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缺少关于该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的批准文件;矿山资源储量为零星分散规模,我局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8〕4号)文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采矿权延续行政许可。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矿登记专用章)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