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854-5/2024-00251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来源 |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关于明确基金会名称不使用字号有关情形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基金会名称 不使用字号 | 文 号 | 民发〔2024〕6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新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原则上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确需不使用字号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就基金会申请人提出确需不使用字号的申请出具审查同意的意见和理由;
二、业务范围明确、清晰、聚焦主业,主要为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相关特定职能;
三、申请人应当在基金会所属行(事)业领域内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与履行基金会管理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不使用字号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
以上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