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免疫> 正文

【转】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4 11:12     字体:

豫农文〔2021〕33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省检疫总站、省疫控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完善细化措施,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2022年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2022年底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及时落实本级强制免疫配套经费,制定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直补到户的相关程序和流程,确保资金顺利拨付到位。

  (三)强化信息支撑。我省原则上统一采用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实施。养殖场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等信息。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依托国家强免效果监测评价规范和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格式规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四)完善支持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加快制定我省配套政策,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渠道,保障“先打后补”改革顺利推进。支持鼓励各地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保险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切实提升养殖场参与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主动性。

  (五)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宣传力度,确保养殖场户应知尽知。通过线上线下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和 “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的操作培训,实现“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六)强化监管调度。各地要加强监管力度,监督养殖规模场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政风行风建设,防范廉政风险,严肃查处疫苗招标、使用过程中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阶段性进展情况报省厅兽医处。

  联 系 人:琚洁 周昌龙

  联系电话:0371-65917082 65917075

  电子邮箱:hnsxmjfjc@163.com

  2021年11月4日

  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

  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着眼于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二、目标任务

  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2022年,全省所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先打后补”,年底前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三、补贴病种和标准

  (一)补贴病种

  农业农村部和我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

  (二)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

  2.经费来源。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畜禽饲养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各有关市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和养殖场户共同承担。

  四、养殖场申报条件

  (一)申报养殖场规模具体如下: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它畜禽规模标准按当地要求执行。

  (二)申报养殖场应依法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畜禽实施程序化免疫,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填写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帐、免疫档案、无害化处理台账等,存档备查。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采样、监测、流调等工作。畜禽出栏前,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申报养殖场应主动加强本场畜禽免疫效果检测,每半年开展1次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价,每次检测样品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要兼顾场内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并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补防,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按规定采购、使用国家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据实填报畜禽补栏、出栏、检疫等信息,及时报送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一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取消补贴资格。

  五、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和填报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养殖信息。网上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实施“先打后补”,对规模条件范围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先打后补”,且停止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资质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养殖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及时告知养殖场,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三)免疫管理

  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100%。实时上传补栏、出栏、疫苗采购、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规模场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上传抗体检测报告,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

  (四)抽检核实

  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一致性。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申报时不予受理,不予发放补助。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直补场总数20%的比例,对直补场免疫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并将抽检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重新按要求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所需费用由养殖场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检的按放弃申请补助处理,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

  (五)补贴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畜禽养殖及强制免疫情况、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产地检疫等凭证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对信息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对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名称、补助畜禽数量及补助资金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具体办法或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确保规范有序实施“先打后补”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惩处违反规定倒买倒卖疫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违法行为。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巡视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疫苗合规性、检测报告真实性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三)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养殖场免疫状况,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