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纪念以及传承红色基因等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划定宫前乡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宫前乡烈士陵园位于宫前乡宫前村东宫前超限站对面,陵园占地面积1230平方米。以烈士纪念碑为中心,向东延伸30米至村民耕地为界,向西延伸30米至村民耕地为界,向南延伸80米至永昌河岸为界,向北延伸50米至244省道路基为界。
二、保护责任
宫前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特此通告!
附件:宫前乡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宫前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