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 、济源示范 区 、航空港区乡村振兴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 帮扶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 , 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健全防 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 作指南》 (国乡振发 〔2023〕 4 号) (以下简称 《工作指南》) 和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 展 2023年 防 止 返 贫 监 测帮 扶 集中 排 查 的 通 知》 ( 国 乡振司发 〔2023〕4 号) 的相关要求 , 为进 一 步做好我省防止返贫动态监 测和帮扶工作 , 现就组织开展 2023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 工作内容
(一 ) 识别认定新增监测对象 1. 优化排查方式
(1) 全面筛查 。以县 (市 、区 ) 为单位组织实施 , 以家庭为 单元 , 按照河南省 2023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监测对象认定条 件 , 对所有农 村 地 区 , 所 有 农 村 户籍 人 口 开 展 全 面 筛 查 。在 乡 (镇 、街道) 指导下 , 各行政村组织村组干部 、驻村工 作队和村 级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村内所有农户进行 走 访 筛 查 , 逐 户填 写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筛查表》 (样表详见附件 1) , 张贴《 防止返 贫监测对象申报政策 “明 白纸”》《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政策 “明白纸”》, 深入宣传讲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 , 推行防止返 贫监测对象申报 “一 码通”, 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 , 全面摸清农 户家庭情况和 自 主申报意愿 , 提高排查工作效率 。
(2) 重点 核 查 。在 全 面 筛 查 基 础上 , 启 动 监 测对象识别程
序 , 对重点群体逐户开展入户核查 , 填写《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核 查表》 (样表详见附件 2) , 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 及时将有返贫 致贫风险的农户全部识别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以下简称 “监测 对象”) , 确保 应 纳 尽 纳 。重 点 群 体 包 括 : 一 是 有 自 主 申 报 意 愿 (含 口 头 申 请 、 电 话 申 请 、 手 机 扫 描 “一 码 通” 申 请 ) 的 农 户 ; 二 是 2022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较低或明显减少特别是收入在监测 范围内的农户 ; 三是 2023年以来有新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的农户 ;四是 2023 年以来有新识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户 ; 五是近半 年家庭有大病病人且医疗 自付支出较大的农户 ; 六是近半年家庭 有新致残人员的农户 ; 七是在读子女较多且 教 育 支 出 较 大 的 农 户 ; 八是农村新增危房且列入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 ; 九是因就业 不稳 、 产业失败以及受疫情灾情或其他突发意外事故影响较大的 农户 ; 十是其他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隐患的农户 。
2. 完善识别程序
(1) 入户核实 。针对基层干部排查 、部 门筛查预警 、 农户 自 主申报等途径发现的风险线索 , 村级组织对农户家庭收入支 出 、 “三保障” 及饮水安全 、 返贫致贫风险等情况进行入户核实 , 填 写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核查表》。有 申报监 测 对 象 意 愿的 农 户 , 逐户签订承诺授权书 。
(2) 信息比对 。村级及时收集汇总签订承诺授权书的农户信息 , 通过乡 (镇 、街道) 统 一 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开展信息比 对 、 反馈比对结果 。
(3) 村级 初 选 。 村 级 根 据 比 对 反 馈 信 息 , 结 合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返贫致贫风险等综合研判 , 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选监测对象 并在村内进行公示 ,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
(4) 乡级审核 。 乡 (镇 、街道) 对村级上报的公示无异议的 初选监测对象及时审核 , 确定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 , 报县级审核 批准 。 (5) 县级审批 。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乡 (镇 、 街道) 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 , 结合信息比对等有关情况 , 进行汇总审核 , 及时报县级党委农村工 作领导小组 (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 批准或授权批准 , 并将审批结 果推送乡 (镇 、街道) 。
(6) 结果公告 。以 乡 (镇 、街道) 名义将县级审批后的监测 对象名单在所在村公告 。
(7) 录入建档 。由 乡 (镇 、街道) 组织村级将监测对象信息 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关 档案 。
3. 明确识别要求
(1) 简化工作流程 , 缩短认定时间 。 认定工 作要坚持应简尽
简 , 公开公正 , 从农户申报 、 干部排查 、 部 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 之 日 起 , 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 , 一 般不超过 15天 , 常态化 识别的监测对象县级批准后 10天 内完成系统录入 。 要提高工 作 效率 , 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比对与识别程序同步进行 , 推动防止 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 口 动态监测平台数据共享 、比对结果共用 , 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低保对象等 , 可不重复比对 。制定帮扶措施 计划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 。
(2) 拓展识别渠道 , 畅通 “绿色通道”。对 因 灾 因意外事故 等导致出现突发返贫致贫风险 , 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 、 急 需帮扶的 , 填写 《监测对象 “绿色通道”认定审核表》 (样表详 见附件 3) , 经 乡 村两级确认 , 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先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 “绿色通道”进 行管理 , 由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第 一 时间实施帮扶 。原则上 , 录入“绿色通道”后 1 个月内 , 要完成对农户是否符合监测对象识 别条件的核实工 作 , 符合条件的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补充完善有 关手续 ; 对不符合条件的 , 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备 注说明情况 后 , 从 “绿 色 通 道” 中退 出 , 同 时 中 止 相 关 帮 扶 措 施 。“绿色通道”是临时的救急措施 , 不能代替常态化监测和监 测对象识别程序 。
(3) 关注重点区域 , 聚焦特殊群体 。要重点关注乡村振兴重 点帮扶县 、 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 , 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 务较重 、 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的区域 。要根据 《工作指南》 提出 的明确要求 , 对有新申请农村低保对象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 户按照监测对象认定条件进行逐户排查 , 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识别 为监测对象 , 要坚决杜绝以落实低保为由不识别监测对象 , 坚决 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 “一 兜 了 之”。
4. 采集录入信息
(1) 新识别脱贫不稳定户 (含脱贫户中 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信息采集 。使用《新识别脱贫不稳定户 (含突发严重困难户) 信 息采集表》 (样表详见附件 4) 采集录入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 、 返贫风险和收支情况 。
(2) 新识别边缘易致贫户 (含突发严重困难户) 信息采集 。 使用 《新识别边缘易致贫户 (含突发严重困难户) 信息采集表》
(样表详见附件 5) 采集录入家庭基础信息 。同时 , 使用《2023 年度监测对象基础信息补充采集表》 (样表详见附件 6) 补充完 善生产生活条件 、 帮扶责任人结对信息等户年度基础信息 。
(二) 排查帮扶措施落实情况
1. 新识别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
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 要及时明确 一 名 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帮 扶责任人 。 原则上县级审核批准后 10天 内 , 应根据返贫致贫风 险 , 完成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申报工 作 , 同 时县级乡村振兴 部门要跟踪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尽快将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防止出 现只纳入不帮扶或帮扶不及时问题 。 村 “两委”要对新纳入的监 测对象建立帮扶档案 。
2. 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帮扶落实情况核查
按照坚持精准施策的工作要求, 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的帮 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确保应扶尽扶 。要重点排查是否 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和发展需求, 因人因户制定了切实可行的 帮扶计划; 是否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 对有劳动能力 、有意愿的 监测户, 落实了开发式帮扶措施; 是否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 监测户, 做好兜底保障; 是否对弱劳力半劳力, 创造条件探索落 实了开发式帮扶措施 。
3. 开发式帮扶落实情况标注
根据 《工作指南》提出的明确要求, 对有劳动能力 、有意愿 的监测户已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的, 经乡村两级确认, 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标识 “已实施开发式 帮扶”; 对尚未落实的, 要逐户制定针对性开发式帮扶计划, 加 快实施帮扶措施, 确保尽快落地见效 。
(三) 排查风险消除稳定情况
1. 风险消除标注情况核查
(1) 风险消除新标注
对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不含短期内识别且帮扶效果尚未 显现的监测对象 、 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 , 逐户填写 《监 测对象风险稳定消除核查表》 (样表详见附件 7) , 核实其家庭收 入支出 、 “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以及帮扶措施落实情况 。 对收入 稳定超过 2023年监测范围 、“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 经 综合分析研判, 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 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 按程序在信息系统中 标注 “风险消除”。
(2) 风险消除回头看
对已标注 “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 逐户填写 《监测对象风 险稳定消除核查表》, 对其风险消除情况进行 “回头看”。重点关 注家庭收入是否稳定超过监测范 围 、“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是否 持续巩固 、 监测对象识别时返贫致贫风险是否稳定消除或自然消 除 、标注 “风险消除”后是否出现新增的返贫致贫风险 、是否存 在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标注 “风险消除”等情况 。 对标注 “风险消除”不精准的, 要按程序申请 “风险回退”; 对标注“风险消除”后又出现新增风险的, 要按监测对象认定程序重新识别 并及时给予针对性帮扶 。
2. 完善标注程序
(1) 入户核查 。村级组织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家庭收入支 出 、 “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以及帮扶成效等情况进行核查, 填写 《监测对象风险稳定消除核查表》。
(2) 村级初选 。村级根据入户核查结果, 综合研判返贫致贫 风险变化情况, 通过民主评议, 初选标注 “风险消除”监测对象 名单并在村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
(3) 乡级审核 。 乡 (镇 、街道) 对村级上报的公示无异议的 初选标注 “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及时审核, 确定拟标注 “风险消 除”监测对象名单, 报县级审核批准 。
(4) 县级审批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乡 (镇 、街道) 上报的 拟标注 “风险消除”监测对象进行汇总审核, 及时报县级党委农 村 工 作领导小组 (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领导小组) 批准或授权批准, 并将审批结果推送乡 (镇 、街道) 。
(5) 结果公告 。以 乡 (镇 、街道) 名义将县级审批后的风险 稳定消除监测对象名单在所在村公告, 并将风险消除结果告知所 标注的监测对象 。
(6) 系统标注 。由 乡 (镇 、街道) 组织村级采集监测对象消 除风险信息, 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中标注 “风险消除”并完善相关信息, 同时规范相关档案资料 。
3. 采集录入信息
(1) 新标注 “风险消除”信息采集 。使用 《监测对象消除风 险信息采集表》 (样表详见附件 8) , 对需标注“风险消除”的监 测对象 , 采集录入 “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 、 收入情况 、 帮扶 措施和风险消除情况等信息 。
(2) 监测对象风险再标注信息采集 。对标注“风险消除”后 又出现新增风险且重新识别认定的监测对象 , 使用 《监测对象风 险再标注信息采集表》 (样表详见附件 9) , 采集录入三保障和饮 水安全状况 、 新的返贫致贫风险和收支情况 。
(四) 排查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
根据 《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 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健全防止 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 和 《工作指南》 的 明确要求 , 监测对象中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暂不标注“风 险消除”。本次集中排查要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进行全面筛查 , 对监测对象中符合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条件的进行系 统 标注 。
1. 明确概念
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 , 是指监测对象中整户无劳动能 力 、 主要或只能通过社会综合保障政策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 包 括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整户无劳动能力且享受全额或最高档 次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监测对象 。
2. 规范认定程序
(1) 入户核查 。 村级组织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家庭成员劳 动能力 、 社会综合保障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核查 , 填写 《监测对 象中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认定审核表》 (样表 详 见 附 件 10) 。
(2) 村级初选 。 村级根据入户核查结果 , 综合研判本村监测 对象中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情况 , 通过民主评议 , 初选拟 标注 “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监测对象名单并在村内公 示 ,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
(3) 乡级确定 。乡 (镇 、街道) 对村级上报的公示无异议的 初选标注 “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 监测对象及时审核 , 确 定最终标注名单 , 并在所在村公告 。
(4) 县级备案 。乡 (镇 、街道) 将确定的 “整户无劳动能力 兜底保障户” 标注名单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
(5) 系统标注 。在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指导下 , 由 乡 (镇 、 街道 ) 组织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标注“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 同时规范相关档案资料 。
3. 实施动态监测
本次认定标识后 , 若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的低保 、特困供养身份发生变化 , 以 县 级 为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由 市 级 审 核 把 关 , 经省级汇总审核后报国家乡村振兴局同意备案 , 统一组织开 展系统操作 。
(五) 排查其他风险隐患
在做好到户到人集中排查的同 时 , 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 , 重点关注灾情 、 经济下行和疫情的后续影响 , 及时排查防范产业 项 目失败 、 规模性失业和就业不稳定等各类规模性 、 系统性返贫 风险隐患 。
(六) 核实核准监测对象数据信息
在做好线下实地排查的基础上 ,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数据的共 享共用和应用分析 。要着力提升数据质量 , 重点关注信息录入不及时 、 不准确 、 不完整等突出问题 , 及时做好监测对象信息更新 和完善 相 关 工 作 。 涉 及 监 测 对 象 “清 退”和 “风 险 消除 回 退” 的 , 以县 (市 、 区) 为单位提出申请 , 由市级审核把关 , 由省级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国家乡村振兴局书面申请 , 由国家乡村振兴局同意备案后统 一 处理 。
二、进度安排
(一 ) 逐级部署培训 。4 月底前 , 完成省级 2023年防止返贫 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部署 、 培训 。 5 月 10 日前 , 市 、 县 、 乡 、 村分层分类开展业务培训 , 确保各级负责此项工 作人员实现政策 业务培训全覆盖 。
(二) 开展集中排查 。 5 月 份 , 各 地 要 统 筹 村 组 干 部 、 驻 村 干部 、 乡村网格员等基层力量组织进村入户 , 以家庭为单位对所 有农村地区 、 所有农村户籍人口开展全面排查 , 确保不留死角 。 5 月底前 , 完成监测对象新识别和风险消除的各项程序 ; 完成监 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核查 ; 完成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的筛查认定 。
(三) 信息采集录入 。 6 月 15 日 前 , 完成新识别监测对象信 息采集录入 、 “已实施开发式帮扶”标注 、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 保障户标注 、 问题信息修正等工 作 。 针对集中排查产生的变量信 息 , 按照 “谁采集 、谁录入 、谁负责”的原则 , 压实各级工 作责 任 , 加强录入信息审核把关 , 确保录入信息真实 、 准确 、完整 。
(四) 数据审核分析 。 6 月 15 日 至 6 月 20 日 , 对基础数据进 行审核 , 完成省级数据质量筛查 , 将疑似问题数据反馈基层核实 整改 。
(五) 提交总结报告 。 6 月 20 日 前 , 各省辖市要全面总结集 中排查中的经验做法 , 梳 理困 难问 题 , 研 究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意 见 , 形成总结报告 , 经各省 辖 市乡 村 振 兴 局 主 要 负责 同 志 审 定 后 , 将盖章扫描件 (含电子版) 报省乡村振兴监测中 心 。
三、 工作要求
(一 ) 压实各级责任 。按照“中央统筹 、省负总责 、市县乡 抓落实”的 工 作机制 , 着力压实县级主体责任 、乡级直接责任 、村级 一 线责 任 , 坚 决 防 止 挂 空 挡 、留 死 角 , 坚 决 杜 绝 “体 外 循 环”。各地党委农村工 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 , 各级乡村振兴部 门 履行工 作专责 ,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 、数据比对和行 业帮扶 , 精心组织部署 , 有序推进落实 , 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排 查工作 。
(二) 优化 工作 方 式 。结 合 集中 排 查 , 统 筹 开 展 政 策 宣 传 ,
把集中排查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抓手 , 变成解读宣传政策的 载体。 要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 , 推动各层级数据 共享共用 , 拓展完善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 , 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要充分用好 “12317平台” 和省市县涉贫信访电话 , 畅通群众举 报渠道 , 第一时间核查核实线索 , 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关切问题。
(三) 加强调度指导。要强化督促指导 , 帮助基层及时发现 解决工 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 , 确保时间进度 , 提升工 作质 量 。注重总结推广基层工作 实 践的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 推 动 互 学互 鉴 、共同提升。 省级层面将适时开展工作调研 , 对各地工作进行 调度。
(四) 减轻基层负担 。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 防止层层加码 , 排查工作不得随意搭便车。要突出问题导向 , 结合国家和省 2022年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发现的问题以及 日常工作存 在的问题 , 举一反三 , 一体做好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要注意方式方法 , 加强工作统筹 , 强化部门协作 , 用好信息化手段 , 避免 重复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