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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9 12:43     字体:

 

陕州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充分发挥好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效益,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通知的通知》(三财预[2020]4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的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省、市财政分配下达县(区)的抗疫特别国债、特殊转移支付及其他中央、省、市对区级转移支付中明确单列属于直达县(区)基层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其中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上报市财政经省财政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意见调整后正式下达市县。

第四条  直达资金细化分配。严格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将资金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细化到具体实施项目上。

第五条  直达资金预算下达。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

第六条  直达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同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第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使用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个人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将资金直接下达到困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县(区)级财政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本地区直达资金在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

第十条  县(区)级财政部门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一)预算股职责。负责细化本地区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建立直达资金台账,督促协调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并导入监控系统,依托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下达情况。

(二)国库股职责。负责直达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资金调拨、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各项工作

(三)部门预算管理股室职责。负责对口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及时核实处理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强化监控成果运用。

(四)财政监督检查所职责。负责组织直达资金监管工作,对直达资金进行重点监控,对重点监控中发现的以及各股室报送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核实和处置。

(五)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做好监控系统和财政网络运维保障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依托监控系统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全过程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全程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第十二条  建立直达资金直接拨付制度。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拨付到受益对象。

第十三条  建立直达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县(区)财政部门于每月底前,将本地区直达资金监管情况报送市级财政。

第十四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县(区)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要紧密跟踪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拨寸和使用情况,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将在相关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方面加大扣减力度。县(区)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

第十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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