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均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下列人员: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生、学龄前儿童,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二)缴费标准。每年由上级医保、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7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含大病保险)。
(三)缴费时间。每年缴纳一次,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待遇享受期。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享受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缴1年,原则上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开始享受2025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且医保不追溯报销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村卫生室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以及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需要个人负担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首自付费用,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
(二)门诊重慢病医疗待遇。门诊重症慢性病按病种实行月限额管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具体如下表: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医疗保障方式分为按病种结算和特药结算两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病种支付比例为85%,其余病种及特药管理的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80%。
2.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病种为38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重特大疾病38种住院病种名称如下: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初治肺结核、复治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单耐药肺结核、多耐药肺结核。
(四)住院医疗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我市参保居民到统筹区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手续。参保居民到统筹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需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起付标准减半。
年满80岁以上参保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
(五)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六)新生儿医保待遇。2025年起,新生儿出生后90天(含)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90天后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日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新生儿待遇享受期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保障对象。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
(二)筹资标准。每年由省财政和省医保部门确定,在省财政下达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时直接代扣,参保居民不需另外缴费。
(三)医疗待遇。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其当年度发生的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医疗报销。
1.大病起付线为:1.1万元。
2.分段报销比例: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保持倾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500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500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5%的比例报销,年度支付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参保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即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参照低保对象参保标准给予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的,可享受资助参保免申即享。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实行免征代缴,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实行差额缴费参保。
(三)门诊救助。
1.病种范围。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9种。
2.救助比例。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的比例救助。
(四)住院救助。
1.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年度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6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年度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6600元。
2.救助比例。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对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的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0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进行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