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高,区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老红军的遗属1032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96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903元;一般人员的遗属774元。新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据悉,全区目前共审核649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2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35人,一般人员的遗属612人。下一步,区人社局将组织各单位认真清查核对本单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逐一审核,抓好落实。